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0條的規定,針對調任二審法院法官的遴選,應根據符合第7條所定資格的人員,參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依事務類別造具名冊進行票選及推薦。冊列人員若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則不列入名冊。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希望調任二審法院,司法院會參考該法官的學經歷、工作表現、研究成果等相關資料進行遴選。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法官要參與票選及推薦,並填寫聲明書表明是否參加。若法官不填寫聲明書或放棄參加,則不列入遴選名冊。 此外,該條款還提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所屬法院及所在地律師公會的相關程序及參與人員。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院法官遷調改任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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