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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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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2. 2.前項冊列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 3.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除外)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採民、刑事分別投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智慧財產、商業分別投票,餘均合併投票),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4. 4.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但投票日公假或公差者,得先行領取選票圈選彌封後,送交辦理票選法院之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
  5. 5.調派辦事法官在調派辦事機關投票。但研究法官及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其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並得於投票日前先行投票。先行投票程序比照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6. 6.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時,應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司法院指定期間內,就冊列人員秘密推薦之,推薦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三分之一。冊列人數不滿三人,得推薦一人。如認冊列人員有不適合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得敘明具體事由提出不宜遴選之建議。
  7. 7.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現調派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列法官,或曾任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免經第一項票選及推薦程序。
  8. 8.司法院得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
  9. 9.司法院院長就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第三項票選、第六項推薦及前項法院意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五、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六、其他有利於審議之情形。
  10. 10.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如有檢附第三款至第六款學經歷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11. 11.司法院辦理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及一審法院庭長之遴選(任)時,其票選及推薦名冊合併造具之。
  12. 12.第三項、第五項之票選,不得行競選或助選活動,亦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0條的規定,針對調任二審法院法官的遴選,應根據符合第7條所定資格的人員,參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依事務類別造具名冊進行票選及推薦。冊列人員若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則不列入名冊。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希望調任二審法院,司法院會參考該法官的學經歷、工作表現、研究成果等相關資料進行遴選。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法官要參與票選及推薦,並填寫聲明書表明是否參加。若法官不填寫聲明書或放棄參加,則不列入遴選名冊。 此外,該條款還提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所屬法院及所在地律師公會的相關程序及參與人員。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院法官遷調改任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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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