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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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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2. 2.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辦理票選,由該院院長、庭長、法官(包括調派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3. 3.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但投票日公假或公差者,得於投票日前先行領取選票圈選彌封後,送交辦理票選法院之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
  4. 4.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免經第一項票選程序。
  5. 5.司法院得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
  6. 6.司法院院長就第九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第二項票選及第五項法院意見,並審酌前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7. 7.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應檢附前條第十項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8. 8.前條第十二項規定,於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 1. 三審法院法官的遴選需要由司法院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照其選定參加票選的事務類別,製作相應的名冊,並提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進行票選。但如果有列在名冊上卻填寫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的人員,則不列入名冊之中。 2.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的時間進行票選,由院長、庭長、法官(包括調派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的票匭,連記人數不得超過名冊上人數的二分之一。如果名冊上只有一人,則可以圈選該人。 3. 沒有按照指定日期和時間投票的人視為棄權。但如果投票日是公假或公差日的話,可以在投票日之前領取選票圈選後,交給負責進行票選的法院的政風單位保管,然後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將該選票投入票匭。 4. 曾擔任一審法院院長、二審法院院長、庭長、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根據第三項第二款及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年資和待遇依相當職務的法官、檢察官,可以免除進行第一項票選程序。 5. 司法院可以將符合資格且志願調任的人員名冊送交所屬法院和擬補職缺的法院徵求意見。 6. 司法院院長根據第九條所定的資格人員,參考第二項的票選結果和第五項的法院意見,並考慮前條第九項所列情況,擬定相應的遷調名單,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7. 遷調名單所列人員應提供前條第十項所需的資料,並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8. 第十二項的規定對於三審法院法官的遴選適用。 根據最近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司法院對於法官任用及管理的相關法規,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司法院法官考試條例》等。此外,也可參考關於法官遷調的相關裁判書、決定或公告,以便更好理解和解釋該法條的內容和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院、行政院立法委員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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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1 條規定:「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