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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審級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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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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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
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就志願調任懲戒法院法官且符合
第九條
所定資格者造具名冊,逕送懲戒法院院長辦理推薦。
懲戒法院院長應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推薦人選;其曾辦理
職務法庭
或
行政訴訟
案件者,得優先推薦。
司法院院長就
第九條
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前項推薦結果,並
審酌
第十條第九項
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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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審級調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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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區調動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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