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2條的規定,懲戒法院法官的遴選程序如下: 1. 懲戒法院法官的遴選由司法院進行,司法院根據符合第9條所定資格且願意調任懲戒法院法官的人員,編製候選人名冊,直接送交懲戒法院院長進行推薦。 2. 懲戒法院院長應詢問相關人員意見,選擇具有良好品德、學識、工作能力和才能的人員,并詳細說明推薦人選的理由。如選擇的人員曾負責處理職務庭或行政訴訟案件,可以優先考慮推薦。 3. 司法院院長應參考前項的推薦結果,並考慮第10條第9項所列舉的情況,擬定與補充職位數量相同的遷調名單,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