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3條的規定,這項法規主要涉及到期間的計算、服務年資的計算以及留職停薪、休職、停職或離職對服務年資的扣除。 根據第1條,期間的計算是以曆年為基準,但為了配合司法官學院的學員分發日期,可能會有一些調整。 根據第2條,服務年資的計算有幾個標準: 1. 調派到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工作的人,他們在占缺的法院內服務的年資會被計入。 2. 曾經擔任檢察官的人,他們的年資會被視為相當於法官相同職位的服務年資。 3. 實際擔任法官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特任人員的人,他們的年資也被視為相當於法官相同職位的服務年資。 4. 兼任一審法院院長的人,他們的年資會被視為相當於二審法院的法官服務年資。 5. 兼任二審法院院長的人,他們的年資會被視為相當於三審法院的法官服務年資。 6. 調派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處理審判事務的人,他們的年資會被視為相當於三審法院的法官服務年資。 7. 研究法官的年資也會計入占缺的法院的法官服務年資。 根據第3條,如果一個人留職停薪超過六個月、休職、停職或離職,計算服務年資時應扣除這段時間。 以上是對於《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3條的釋義,相關參考資料以該法條為主,並提供了範例和相關條文來支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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