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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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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期間,以曆年計算。但為配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學員分發日期所為年度調動,得酌予調整之。
  2. 2.本辦法所稱服務年資,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其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二、曾任檢察官者,其年資視同相當職位之法官服務年資。 三、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特任人員者,其年資視同相當職位之法官服務年資。 四、兼任一審法院院長者,其年資視同二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五、兼任二審法院院長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六、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七、研究法官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3. 3.留職停薪逾六個月、休職停職或離職時,於計算服務年資時應予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3條的規定,這項法規主要涉及到期間的計算、服務年資的計算以及留職停薪、休職、停職或離職對服務年資的扣除。 根據第1條,期間的計算是以曆年為基準,但為了配合司法官學院的學員分發日期,可能會有一些調整。 根據第2條,服務年資的計算有幾個標準: 1. 調派到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工作的人,他們在占缺的法院內服務的年資會被計入。 2. 曾經擔任檢察官的人,他們的年資會被視為相當於法官相同職位的服務年資。 3. 實際擔任法官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特任人員的人,他們的年資也被視為相當於法官相同職位的服務年資。 4. 兼任一審法院院長的人,他們的年資會被視為相當於二審法院的法官服務年資。 5. 兼任二審法院院長的人,他們的年資會被視為相當於三審法院的法官服務年資。 6. 調派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處理審判事務的人,他們的年資會被視為相當於三審法院的法官服務年資。 7. 研究法官的年資也會計入占缺的法院的法官服務年資。 根據第3條,如果一個人留職停薪超過六個月、休職、停職或離職,計算服務年資時應扣除這段時間。 以上是對於《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3條的釋義,相關參考資料以該法條為主,並提供了範例和相關條文來支持解釋。

  • 司法行政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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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間,以曆年計算。但為配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學員分發日期所為年度調動,得酌予調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