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 一、現職實任法官。 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7條,二審法院法官的遴選資格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 現職實任法官:指目前已經擔任實質法官職務的人員。 2. 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意味著在過去五年內沒有受到懲戒處罰或被記過等較輕的懲處,也沒有因為職務監督而被司法院院長處分。 這些資格要求是確保法官的品德操守和專業能力,以維護司法的公正和專業性。在遴選法官時,二審法院應依法選擇具有上述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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