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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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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
  2. 2.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
  3. 3.調派司法院辦事之法官接續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調派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
  4. 4.前二項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調派期間未滿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21条规定: 1. 司法院可以因业务需要,调派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法官到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但是,调派到司法院任研究法官的,必须是实任法官。 举例:某一审法院法官被司法院调派到最高法院任研究法官。 2. 调派期间原则上为三年。但是,司法院因业务需要可以延长一年。 3. 调派司法院办事的法官接连被调派到司法院任研究法官的,调派期间总计不得超过四年。 举例:某法官先被调派到司法院任研究法官一年,然后直接连续调派到司法院继续任研究法官三年。 4. 前两项调派期间满后,应根据原法院的情况回归原职法院或者根据其志愿和资格调任其他法院的庭长、法官。未满调派期间的,同样适用。 举例:某法官在被调派到司法院任研究法官后,调派期间满了,根据司法院的安排,该法官回归原来的任职法院担任庭长或法官职务。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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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1 條規定:「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但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