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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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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每次調派期間為三年。
  2. 2.前項調派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補實為該院法官或續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外,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因司法業務需要或個人身體、健康、家庭或其他相關特殊因素而調派期間未滿三年者,亦同。
  3. 3.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之遴選,準用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4. 4.依第二項規定志願補實為三審法院法官者,應與申請遴選為該院法官者合併造冊後,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遴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0 條,该条款共有4个款项。根据最新法规,我将对每个款项进行解释,并提供与参考资料相关的例子。 根据第1款规定,被调派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处理审判事务的法官,每次调派的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一位法官在被指派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时,他们将在该法院担任职务三年。 根据第2款规定,在调派期满后,除非由于法院业务需要,可以全额或部分法官根据其意愿补充该法院的法官或继续调派到该法院处理审判事务之外,法官应该回归原法院或根据其志愿和资格调任其他法院的庭长或法官。这意味着在调派期满后,法官有权选择回归原法院,或选择调到其他法院担任庭长或法官。 根据第3款规定,调派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处理审判事务的法官的选拔,适用于第9款和第11款的规定。这意味着在选拔这些法官时,将依据第9款和第11款的规定进行。 根据第4款规定,申请成为三审法院法官的人员,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应该与申请成为该法院法官的人员合并,并根据第11款的规定进行选拔。这意味着在选拔三审法院法官时,申请人将与申请担任该法院法官的人员合并,并按照第11款的规定进行选拔。 例子示范: 例如,某法官被调派到最高法院,并在三年的期间内负责审判事务。在调派期满后,该法官选择回归原法院担任庭长,这是根据第2款的规定允许的。另外,如果有人想申请成为三审法院的法官,他们将填写申请表并与其他申请担任该法院法官的人员合并,然后根据第11款的规定进行评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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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0 條規定:「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每次調派期間為三年。前項調派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