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2 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第一項,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研究法官的遴選時,應該由司法院根據前一條第一項的資格條件,並且志願調派的法官,參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的結業期別,分別製作名冊,並提交所屬法院和用人機關(單位)徵求意見。 根據第二項,司法院院長在符合前一條第一項資格條件的人員中,可以參考前一項用人機關(單位)的意見,並且考慮第十條第九項列舉的各種情形,起草與擬補職缺數相同的遷調名單,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根據第三條第七項,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研究法官的遴選時,可以適用本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司法院院會通過公告日:109年4月29日),裁判文書資料庫,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cp/series_index.aspx?court=TPSV&v=&id=578411009&ot=0&o=&bc=&pageno=1&bkw= 範例: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司法院在進行法官遴選時,需要參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的結業期別,並且徵求所屬法院和用人機關(單位)的意見。例如,假設某法院正在遴選一位法官,該法官是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最新一期結業的學員,法院需要根據該法官的情況與法務部學院進行聯繫,了解他的學習成績和相關背景,並且詢問法務部學院對於該法官是否適合調派的意見。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法院在遴選過程中需要考慮這些因素,以確定最適合的法官人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