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派辦事期間屆滿前轉調其他機關辦事者,應歸建占缺法院,並於同日改調其他機關辦事。但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者,不在此限。
根據我所掌握的法規和條文,對於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24條,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並且我也無法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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