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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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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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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派辦事期間屆滿前轉調其他機關辦事者,應歸建占缺法院,並於同日改調其他機關辦事。但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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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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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審級調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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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區調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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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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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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