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人員或由法官轉任之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回任法官職務時,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回任原職或原審級法官本職。 二、轉任前有兼任法院院長情事,回任兼任院長前所任職務或同審級法官本職。
根据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25條规定,当司法行政人员、特任人员或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当职务年资和待遇的人员转任法官或检察官时,需由司法院院长起草与拟补缺额相同数量的遷調名單,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审议。然而,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上述限制: 一、回任原职或原审级法官本职。 二、转任前曾担任法院院长兼职,回任兼任院长前所任职务或同审级法官本职。 参考资料: 司法行政人员任免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11 司法院法官候補規則 -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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