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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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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法院法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官研習課程。
  2. 2.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並於改任前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各合計達四十小時以上者,於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時,得不受前項限制;合計未達四十小時者,應於實際到職之日起一年內補足時數。
  3. 3.第一項研習課程由司法院規劃並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完成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或商業法庭法官研習課程者,視為已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改任資格。
  5. 5.取得司法院發有效期限之各類型專業證明書者,得優先改任各該專業法院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26條的規定: 1. 在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法官之前,法官必須完成相關專業研習課程。 2. 如果法官曾在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任職達到三年以上,並且在改任之前的三年內參加了與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相關的培訓活動,包括司法院、政府或其他組織舉辦的研習、訓練或會議,總時數達到四十小時以上,那麼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或商業法庭法官時,就可以不受第一項的限制。如果總時數未達到四十小時,則應在實際到任之日起的一年內補足時數。 3. 研習課程由司法院規劃並委由法官學院負責辦理。 4. 持有司法院核發的有效期限之專業證明書的人,可以優先改任各該專業法院的法官。 根據我們所查找到的資料,以上法規尚無具體相關的範例案例可供參考。

  • 行政法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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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6 條規定:「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官研習課程。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