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26條的規定: 1. 在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法官之前,法官必須完成相關專業研習課程。 2. 如果法官曾在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任職達到三年以上,並且在改任之前的三年內參加了與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相關的培訓活動,包括司法院、政府或其他組織舉辦的研習、訓練或會議,總時數達到四十小時以上,那麼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或商業法庭法官時,就可以不受第一項的限制。如果總時數未達到四十小時,則應在實際到任之日起的一年內補足時數。 3. 研習課程由司法院規劃並委由法官學院負責辦理。 4. 持有司法院核發的有效期限之專業證明書的人,可以優先改任各該專業法院的法官。 根據我們所查找到的資料,以上法規尚無具體相關的範例案例可供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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