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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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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27條施行方式如下: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該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根據資料中提到的例子,專利法第138條修正於92年2月6日公布,並在92年3月31日起生效。由此可推測,法律修正的生效日期是指修正公布後的第三天開始生效。 因此,根據資料所提供的文本,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27條應於發布日起立即生效,并無特定延遲生效日期。 至於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的其他相關條款,由於資料未提及詳細內容,故無法進一步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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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7 條規定:「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十年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