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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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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三審法院庭長:指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懲戒法院法官。 二、三審法院法官:指最高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三、二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四、二審法院庭長、法官: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法官。 五、一審法院:指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六、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指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法官。 七、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八、特任人員: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司法院秘書長。 九、研究法官: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各詞語的釋義: 一、三審法院庭長:指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懲戒法院法官。 這表示擔任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以及懲戒法院法官的人員。 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二、三審法院法官:指最高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這指的是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人員。 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三、二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這表示包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四、二審法院庭長、法官: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法官。 這表示包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的高等行政訴訟庭,以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庭長、法官。 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五、一審法院:指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這表示包括地方法院以及少年及家事法院。 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六、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指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法官。 這表示包括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以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庭長、法官。 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七、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這表示包括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及少年及家事法院。 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八、特任人員: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司法院秘書長。 這表示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以及司法院秘書長。 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九、研究法官: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法官。 這表示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調派到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擔任辦事法官的人員。 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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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三審法院庭長:指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懲戒法院法官。 二、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