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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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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
  2. 2.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3. 3.最高行政法院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協助該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4. 4.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行政法院為辦事法官期間,計入其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5. 5.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6. 6.法官助理之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根據這項法規,最高行政法院的每庭都必須有五名法官。這意味著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審判庭中,每庭都至少有五名法官。這有助於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3

(0880115 全文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必要時,每庭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五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協助該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行政法院為辦事法官期間,計入其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辦法,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101 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協助該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行政法院為辦事法官期間,計入其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員額明確化,修正附表二明定法官助理員額,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   三、依一般立法體例,授權各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向以文字明確、簡潔為原則。如:99年4月1日施行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其員額管理、第二條第四項準用機關準用本法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無「以命令定之」之用語;顯見「以命令」為贅字,且可能引起究為法規命令或行政命令之誤解。爰將第六項末句「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修正為:「由司法院定之。」,以符立法體例。

(1110531 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   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協助該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行政法院為辦事法官期間,計入其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第一項關於法官職務列等之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088011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101 修正)

一、為使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員額明確化,修正附表二明定法官助理員額,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   三、依一般立法體例,授權各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向以文字明確、簡潔為原則。如:99年4月1日施行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其員額管理、第二條第四項準用機關準用本法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無「以命令定之」之用語;顯見「以命令」為贅字,且可能引起究為法規命令或行政命令之誤解。爰將第六項末句「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修正為:「由司法院定之。」,以符立法體例。

(1110531 修正)

一、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第一項關於法官職務列等之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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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