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1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設有大法庭,其職責是裁判法律爭議。這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審理並作出法律見解,以解決法律上的爭議。這項條文確保了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律爭議上的權威性和負責性。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舉例最高行政法院最近的判決,例如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可提供對這項法條的解釋和應用的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所為裁判有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如各庭就相同事實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另就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問題,縱使尚未出現見解歧異之裁判,亦應賦予最高行政法院於涉及該問題之首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之機會,以發揮法律續造之功能,故應於審判權之作用內,建立適當裁判機制,爰明文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組織依據。又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復明定大法庭之裁判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事件之本案終局裁判,故其性質為中間裁判,不生大法庭能否廢棄提交事件之原審裁判,及當事人能否對大法庭之裁判聲請再審以資救濟等問題。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所為裁判有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如各庭就相同事實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另就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問題,縱使尚未出現見解歧異之裁判,亦應賦予最高行政法院於涉及該問題之首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之機會,以發揮法律續造之功能,故應於審判權之作用內,建立適當裁判機制,爰明文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組織依據。又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復明定大法庭之裁判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事件之本案終局裁判,故其性質為中間裁判,不生大法庭能否廢棄提交事件之原審裁判,及當事人能否對大法庭之裁判聲請再審以資救濟等問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