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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2.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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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II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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