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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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乃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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