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3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的事件,如果經評議後認為其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可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給大法庭裁判。這意味著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的案件中,如果其中的法律見解具有重要原則性,可以透過提案給大法庭來解決該法律問題。 範例: 例如,在一起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涉及某項行政規定的解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通過評議後認為這個解釋問題具有原則重要性,因此裁定敘明理由,並將該案件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最終,大法庭根據這個案件做出了統一且有原則性的法律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事件提案予大法庭之第二種類型,即「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之提案」。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於評議後,倘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為促進法律之續造並增進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亦得由各庭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乃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而言。本項提案雖不以踐行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徵詢回復程序為要件,但提案庭如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仍得進行徵詢。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事件提案予大法庭之第二種類型,即「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之提案」。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於評議後,倘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為促進法律之續造並增進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亦得由各庭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乃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而言。本項提案雖不以踐行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徵詢回復程序為要件,但提案庭如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仍得進行徵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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