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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事件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一、涉及之法令。 二、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 三、該歧異見解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見解對於裁判結果之影響。 四、所持法律見解及理由。
  2. 前項聲請,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
  3.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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