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行政法院根據事務的繁簡,可分設多個庭進行審判。 2. 最高行政法院的每個庭都有一位庭長,除了院長可能兼任外,其他庭長由法官中遴選並兼任,負責監督該庭的事務。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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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四職等,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增「最高」兩字,並將「審理」修正為「審判」。 三、事務分配第七章已有規定,故刪除「並定其分配」五字。 四、將原條文中「遴充」、「評事」修正為「遴兼」、「法官」。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第二項關於法官兼任庭長之職務列等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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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增「最高」兩字,並將「審理」修正為「審判」。 三、事務分配第七章已有規定,故刪除「並定其分配」五字。 四、將原條文中「遴充」、「評事」修正為「遴兼」、「法官」。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第二項關於法官兼任庭長之職務列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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