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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2.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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