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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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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2. 2.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最高行政法院根據事務的繁簡,可分設多個庭進行審判。 2. 最高行政法院的每個庭都有一位庭長,除了院長可能兼任外,其他庭長由法官中遴選並兼任,負責監督該庭的事務。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

立法沿革 4

(0340331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4112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80115 全文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四職等,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增「最高」兩字,並將「審理」修正為「審判」。   三、事務分配第七章已有規定,故刪除「並定其分配」五字。   四、將原條文中「遴充」、「評事」修正為「遴兼」、「法官」。

(1110531 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第二項關於法官兼任庭長之職務列等之規定。

  • 行政法名詞
(0340331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4112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增「最高」兩字,並將「審理」修正為「審判」。   三、事務分配第七章已有規定,故刪除「並定其分配」五字。   四、將原條文中「遴充」、「評事」修正為「遴兼」、「法官」。

(1110531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第二項關於法官兼任庭長之職務列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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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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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