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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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人員接受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編列補助預算進行之研究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依該政府機關(構)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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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院人員接受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編列補助預算進行之研究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依該政府機關(構)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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