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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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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所屬單位得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政府機關(以下簡稱贊助單位)捐贈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所捐贈之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屬於受贈單位。
  2. 2.受贈單位在不影響其研究需要之範圍內,得准許捐贈單位使用本院研究室、實驗室、圖書、儀器設備及其他輔助工具;所產生之維護及其他使用費用,由捐贈單位負擔。
  3. 3.捐贈研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院者,其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含權益收入分配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 第一項規定指出,中央研究院所屬單位可以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政府機關提供的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這些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屬於受贈單位所有。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在不影響受贈單位自身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受贈單位可以准許贊助單位使用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室、實驗室、圖書、儀器設備和其他輔助工具。贊助單位需要負擔這些使用所產生的維護和其他費用。 範例:如果一個科技公司贊助中央研究院的某個實驗室,讓他們可以使用該實驗室裡的儀器設備進行研究,該科技公司需要負擔儀器設備維護和其他使用費用。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3. 第三項規定指出,在贊助研究方面,適用第九條的規定。但缺少具體內容,無法進一步解釋。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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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院所屬單位得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政府機關(以下簡稱贊助單位)捐贈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