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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所屬單位得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政府機關(以下簡稱贊助單位)捐贈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所捐贈之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屬於受贈單位。
  2. 受贈單位在不影響其研究需要之範圍內,得准許捐贈單位使用本院研究室、實驗室、圖書、儀器設備及其他輔助工具;所產生之維護及其他使用費用,由捐贈單位負擔。
  3. 捐贈研究所產生第九條成果歸屬於本院者,其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含權益收入分配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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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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