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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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 第一項規定指出,中央研究院所屬單位可以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政府機關提供的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這些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屬於受贈單位所有。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在不影響受贈單位自身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受贈單位可以准許贊助單位使用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室、實驗室、圖書、儀器設備和其他輔助工具。贊助單位需要負擔這些使用所產生的維護和其他費用。 範例:如果一個科技公司贊助中央研究院的某個實驗室,讓他們可以使用該實驗室裡的儀器設備進行研究,該科技公司需要負擔儀器設備維護和其他使用費用。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3. 第三項規定指出,在贊助研究方面,適用第九條的規定。但缺少具體內容,無法進一步解釋。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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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