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院外個人、機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於不妨害本院學術研究發展及應取得之權益前提下,為發展特定研究成果,得提供研究經費、技術、材料、設備、人員或智慧財產,資助本院人員進行研究計畫,本院人員應報經本院核可,並由本院簽訂契約。
- 前項資助研究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全部歸屬本院: 一、資助來源對該成果具實質智識貢獻,應依貢獻比例與本院共有。 二、計畫為公共政策目的協助公部門研究、基於公益目的或追求頂尖科學研究之國際研究計畫、執行規格化之檢測或實驗、提供缺稀性之技術服務或利用既有技術為資助來源產出客製化成果,研發成果得約定歸屬資助來源或共同參與國際資助研究計畫之第三方所有。
- 本條所稱之資助研究計畫,不包括本院接受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編列補助預算進第七條第一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