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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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院外個人、機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於不妨害本院學術研究發展及應取得之權益前提下,為發展特定研究成果,得提供研究經費、技術、材料、設備、人員或智慧財產,資助本院人員進行研究計畫,本院人員應報經本院核可,並由本院簽訂契約。
- 2.前項資助研究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全部歸屬本院: 一、資助來源對該成果具實質智識貢獻,應依貢獻比例與本院共有。 二、計畫為公共政策目的協助公部門研究、基於公益目的或追求頂尖科學研究之國際研究計畫、執行規格化之檢測或實驗、提供缺稀性之技術服務或利用既有技術為資助來源產出客製化成果,研發成果得約定歸屬資助來源或共同參與國際資助研究計畫之第三方所有。
- 3.本條所稱之資助研究計畫,不包括本院接受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編列補助預算進行之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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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以下是逐條的釋義: 1. 本條規定中表示,中央研究院所屬的單位及其人員,在不妨害院內的學術研究發展和權益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的委託進行研究,或者共同開展合作研究。 2. 當接受委託或合作研究時,應根據合約約定研發成果的歸屬和權益收入的分配比例。 3. 根據合約約定,中央研究院可以享有相應的授權費、權利金、價金、股權和其他權益收入,這些分配可以按照第7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 4. 在訂立委託或合作研究合約時,應事先向本院核備,並在相應的研發成果實際產生時立即通知本院,以進行國家利益代管和權益收入分配的相關事宜。 5. 如果中央研究院的人員參與非所屬單位的研究計劃或接受外界的委託,涉及第5條所規定的情況,應事先獲得其所屬單位主管的同意,並向院內報告核備,這些規定將適用於第1條到第4條的情況。 6. 當中央研究院的人員提供研發成果給外界使用並參與利益分配時(如入股或其他方式),除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外,應事先取得其所屬單位主管的同意,並向院內報備,同時適用第1條至第4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華民國科學技術部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75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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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