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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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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應設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人員組成,襄助院長監督本院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2. 2.下列事項應經研管會審議: 一、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以外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 二、本院無償技術移轉。 三、本院智慧財產權拋棄或讓與之處分。 四、本院受讓智慧財產權之決定。 五、本院商標申請及商標商業授權之決定。
  3. 3.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二名委員審查合約內容。
  4. 4.研管會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得進行必要之調查,並於調查完成後,提請有關單位為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條,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研管會)的設置是為了協助院長監督研發成果的管理和運用。研管會須審議以下事項:一、對台灣以外地區的對象進行專屬技術移轉;二、無償技術移轉;三、對專利權進行放棄或讓與;四、接受智慧財產權的決定。而對於對台灣地區的對象進行專屬技術移轉的情況,研管會會指派兩名委員審查合約內容。如果有任何違反本辦法的情事,研管會有權進行調查並提請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處置。 綜上所述,根據該法條,中央研究院設立了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研發成果的管理和運用。該委員會需要審議一些重要事項,包括對台灣以外地區的對象進行專屬技術移轉、無償技術移轉、對專利權的放棄或讓與以及接受智慧財產權的決定。在進行對台灣地區的對象進行專屬技術移轉時,研管會需要指派兩名委員審查相關的合約內容。此外,研管會還有權進行調查並提請相關單位處理違反本辦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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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院應設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人員組成,襄助院長監督本院研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