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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應設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人員組成,襄助院長監督本院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2. 下列事項應經研管會審議: 一、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以外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 二、本院無償技術移轉。 三、本院智慧財產權拋棄或讓與之處分。 四、本院受讓智慧財產權之決定。 五、本院商標申請及商標商業授權之決定。
  3. 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二名委員審查合約內容。
  4. 研管會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得進行必要之調查,並於調查完成後,提請有關單位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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