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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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管會之運作規定如下: 一、研管會置委員(含召集人)七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本院智財技轉處處長為當然委員,當然委員卸任處長職務時,其委員身分由繼任人選續任之。委員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者,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酌支審查費。 三、研管會置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四、研管會委員不得代理。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五、研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或得由召集人會知各委員,並經徵得過半數委員同意行之。 六、召集人於例行性技術移轉案件作成決定之前,得指派委員一至二人協助提供意見。 七、研管會之行政業務,由智財技轉處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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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述法條,我將逐條進行釋義: 根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 條: 一、研管會置委員(含召集人)七至十五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酌支審查費。委員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者,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釋義:研管會設有7至15位委員,包括召集人在內,任期為2年,並且是無薪職位。然而,院外委員可以獲得一定的審查費用。委員的任期結束後可以連任,如果在任期內有空缺,繼任者的任期將持續到原任期結束的日期。 範例: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研管會可以設置10位委員,其中3位為院外委員,他們在該辦法中規定的研究項目進行審查,並且他們可以獲得一定的審查費用。 二、研管會置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釋義:研管會設置一位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某些原因無法召集或出席會議,可以指定委員代理。 範例: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中央研究院指定副院長李大同為研管會的召集人,他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並在無法召集或出席會議時指定另一位委員代理。 三、研管會委員不得代理。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釋義:研管會的委員不得代理。委員在涉及其利益關係的案件中應該迴避。 範例: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研管會的委員不得代表其他人進行決策。如果委員與某個案件有利益關係,他應該迴避該案件的討論和決策。 四、研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或得由召集人會知各委員,並經徵得過半數委員同意行之。 釋義:研管會的決策應由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經過過半數委員的同意進行,或者由召集人向各委員進行通知,並徵得過半數委員的同意進行。 範例: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研管會至少要有8位委員出席才能進行決策,在經過他們中的5位以上同意後才能正式執行。召集人可以通知委員,在得到5位以上委員的同意後進行決策。 五、召集人於例行性技術移轉案件作成決定之前,得指派委員一至二人協助提供意見。 釋義:在例行性技術移轉案件作出決定之前,召集人可以指派一至兩位委員協助提供意見。 範例: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當研管會面臨例行的技術轉移案件時,召集人可以指派一至兩位委員提供意見,以促進決策的制定。 六、研管會之行政業務,由本院智財技轉處統籌辦理。 釋義:研管會的行政業務由該機構的智財技轉處統籌辦理。 範例: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研管會的行政業務將由中央研究院的智財技轉處負責協調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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