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5條,研究工作的成果歸屬於不同情境下的研究執行人。根據第1項,若研究工作是經由本院的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的,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院。根據第2項,若研究工作不屬於第1項的情境且並未使用本院資源,研發成果則歸屬於該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著作人。然而,根據第3項,若研究工作屬於第1項的情境且須使用本院資源,則需經所屬單位同意並簽訂契約,約定研發成果的所有權歸屬及權益收入的分配。 作為一位法律教授,我可以依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來釐清研究成果的歸屬問題。這份辦法明確規定了研究成果的歸屬原則,並要求在特定情境下進行契約簽訂。例如,根據第1項,如果研究工作是透過中央研究院的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的,研發成果就歸屬於中央研究院。而根據第2項,如果研究工作不符合第1項的情境,且並未使用中央研究院的資源,研發成果就歸於相應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著作人。 此外,第3項則針對使用中央研究院資源的研究工作提出了特殊規定。在這樣的情境下,需要徵求所屬單位的同意並簽訂契約,以明確研發成果的歸屬以及權益收入的分配。這種協定的目的是維護中央研究院的利益,同時也給予研究人員相應的權益保障。 以上解釋涉及到中央研究院的政策與規範,因此這個參考資料是最相關的。
- 委辦名詞
- 非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