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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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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由本院編列預算,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之研究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院。
  2. 2.本院人員於前項情形下進行研究工作,過程中亦未使用本院資源(場地、設備或經驗等),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於該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著作人(以下簡稱創作人)。
  3. 3.本院人員進行前項情形之研究工作,過程中擬使用本院資源,應報請所屬單位同意,並與本院訂立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歸屬於本院之研發成果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4. 4.就本條規定有疑義者,得經創作人或所屬單位主管,報請研管會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5條,研究工作的成果歸屬於不同情境下的研究執行人。根據第1項,若研究工作是經由本院的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的,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院。根據第2項,若研究工作不屬於第1項的情境且並未使用本院資源,研發成果則歸屬於該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著作人。然而,根據第3項,若研究工作屬於第1項的情境且須使用本院資源,則需經所屬單位同意並簽訂契約,約定研發成果的所有權歸屬及權益收入的分配。 作為一位法律教授,我可以依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來釐清研究成果的歸屬問題。這份辦法明確規定了研究成果的歸屬原則,並要求在特定情境下進行契約簽訂。例如,根據第1項,如果研究工作是透過中央研究院的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的,研發成果就歸屬於中央研究院。而根據第2項,如果研究工作不符合第1項的情境,且並未使用中央研究院的資源,研發成果就歸於相應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著作人。 此外,第3項則針對使用中央研究院資源的研究工作提出了特殊規定。在這樣的情境下,需要徵求所屬單位的同意並簽訂契約,以明確研發成果的歸屬以及權益收入的分配。這種協定的目的是維護中央研究院的利益,同時也給予研究人員相應的權益保障。 以上解釋涉及到中央研究院的政策與規範,因此這個參考資料是最相關的。

  • 委辦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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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由本院編列預算,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之研究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所產生之研發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