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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由本院編列預算,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之研究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院。
  2. 本院人員於前項情形下進行研究工作,過程中亦未使用本院資源(場地、設備或經驗等),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於該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著作人(以下簡稱創作人)。
  3. 本院人員進行前項情形之研究工作,過程中擬使用本院資源,應報請所屬單位同意,並與本院訂立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歸屬於本院之研發成果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4. 就本條規定有疑義者,得經創作人或所屬單位主管,報請研管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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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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