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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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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管理之研發成果,得對其他政府機關(構)、廠商、其他團體或個人為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但以有償、專屬及我國管轄區域內優先為原則。
  2. 2.以無償或對我國管轄區域外之對象為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者,應在促進科技發展、社會福祉、國家利益,確保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之商品化,維護國家安全,遵守國際承諾,且不違反公平原則下,以書面契約就其用途、授權地區、授權期間、再授權、再移轉或其他事項為適當之限制,並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無償使用: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 二、授權國外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研發成果非屬經依法認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二)授權國外對象對國家安全、國內產業競爭力、國內技術與經濟發展無顯著負面影響,或雖有負面影響但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三、專屬授權國外對象,並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3. 3.本辦法所稱有償,其方式包括以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交互授權、技術合作或其他業界通用方式,作為成果讓與或授權之對價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本院所管理的研發成果可以對其他政府機關、廠商、其他團體或個人進行技術的轉移或使用授權。但原則上應以有償、非專屬和我國管轄區域內的優先原則為基礎。對於無償或專屬方式向我國管轄區域外的對象進行技術的轉移或使用授權者,應在促進科技發展、社會福祉、國家利益、確保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商品化、維護國家安全、遵守國際承諾,且不違反公平原則的情況下,以書面契約對其用途、授權地區、授權期間、再授權、再轉移或其他事項進行適當限制。 2. 有償方式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交互授權、技術合作或其他業界通用方式,作為技術的轉移或使用授權的對價。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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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院管理之研發成果,得對其他政府機關(構)、廠商、其他團體或個人為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但以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