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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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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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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