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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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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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要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也就是說,在首長交接或者代理的情況下,必須由上級機關派人來監督交接的過程。同樣地,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時,也需要由該機關的首長派員來監交。另外,對於經管人員交接(代),則需要由機關首長派員和該管主管人員一起進行監交。如果監交人員因調職或離職等原因無法履行監交職責時,在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可以申請另行指派監交人員。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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