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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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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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機關首長在移交時應該準備以下清冊: 1. 印信清冊。 2. 員工名冊。 3. 會計報告。 4.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上移交當天的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果專戶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異,應附上差額解釋表)。 5. 未辦理或已辦理但未完成的重要案件清冊。 6. 當年度的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進度表。 7. 財物事務總目錄。 8. 其他與本機關業務有關應移交的事項之表冊。 其中,有關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的範例可以參考財政部公報、銀行相關規定或樣本文件。其他參考資料可以包括行政院及相關部會釋義文件、行政院公報、行政院所屬機關相關規章或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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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