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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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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交代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的规定,主管人员在移交时应该准备以下清单: 1. 单位章戳清单。 2. 未办或未了案件清单。 3. 财物事务总目录。 4. 其他与主管业务或财物应进行移交的事项相关的表册。 这些清单是在移交过程中需要准备的文件或资料清单,用以确保移交的顺利进行。具体案例和参考资料暂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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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