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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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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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涉及經管人員的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這條條文的目的是要確保經管人員在移交時,能夠清楚地列明移交的項目,以確保移交的順利進行。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條例的正式文本或相關的行政文件,這些文件通常可以從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或相關機關的官方網站或法規網站上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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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