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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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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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交代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后任机关首长、主管人员及经管人员接收前任移交清单时,如果还在规定的结报期限内卸任,可以将前任交代案连同本任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后任接收;如果后任机关首长、主管人员及经管人员接收前任移交清单时已超过规定的结报期限,且还未完成结报即将卸任,应先将前任移交案附上未结报的原因进行先行报告,并进行本任移交手续。 参考资料: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交代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 (9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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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