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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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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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當機關首長進行人員交接時,應編造一式三份的移交清冊。其中,一份需存檔於本機關,一份需函復給移交人員,另一份則需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這份移交清冊的目的在於讓新任人員和監交人員進行盤查點收,確保移交事項的正確性。該條款有關的範例及資料來源暫時無法提供。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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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