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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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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使用受理訴願機關之機器影印前條之文書資料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 3 條》,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使用受理訴願機關的機器影印前條文書資料時,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如果需要預納費用以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元。 例如,如果有人在訴願過程中需要使用受理訴願機關的機器影印機來影印前條文書資料,每張影印件就需要支付新臺幣二元;而如果需要預納費用以取得相關文件的繕本、影本或節本,每張繕本、影本或節本則需要支付新臺幣三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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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使用受理訴願機關之機器影印前條之文書資料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預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