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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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4條是指第三人根據訴願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收費標準。根據該條規定,收費標準的計算方法將根據前兩條的規定進行適用。具體的收費標準和計算方法,需要參考前兩條的相關規定才能確定。 參考資料: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監察院官方網站)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訴願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第三人請求閱覽或影印訴願卷宗內文書時,應按照檔案管理與使用費用計算基準規定的相關標準支付費用。例如,如果第三人請求閱覽訴願卷宗內的某些文件並複印,那麼該人需要按照相應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 第三人名詞
- 第五十條條文
- 訴願名詞
- 節本名詞
- 訴願法 第 50 條條文
-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 2 條條文
-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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