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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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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閱覽之古文書,不得攜出古文書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古文書閱畢歸還,應經本館管理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10 條,申請閱覽古文書的人不得攜出古文書閱覽場所,且必須在當天將文書歸還給館方。文書閱畢後,必須經過館方管理人員確認點收無誤,才能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給申請人。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古文書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文書遺失或損壞。申請人必須在館方的監督下進行閱覽,並確保文件的歸還正確。這樣一來,可以保障古文書的保存,同時也確保了申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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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閱覽之古文書,不得攜出古文書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古文書閱畢歸還,應經本館管理人員點收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