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僅限於本館核定使用範圍,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授權第三人使用。違反前述規定,本館得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追訴之。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13條,當申請者希望複製本館的古文書圖像時,應留意以下規定:申請者僅能在本館核定的使用範圍內進行複製,未經本館同意,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授權使用複製品。如果有違反前述規定的情形,本館有權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對其進行追訴。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申請須知》。根據須知內容,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時必須填寫申請單,並依照本館的核定範圍進行複製。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授權第三人使用複製品,則可能觸犯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因此,申請者在進行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時應遵守相關法規,並經過本館的同意。 一個可能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在填寫申請單時,申請者需要提供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的具體目的和使用方式。這可以作為本館核定使用範圍的參考依據,以確保複製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並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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