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14條共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時,可以合法作學術引用,但必須註明出處。如果欲將複製的圖像用於其他非申請用途,必須另外以書面方式徵得本館的同意。 參考資料:「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14條 2. 對於按前述規定複製利用的圖像,如用於論文、專著、報告、視聽影帶、光碟片或雜誌等的撰寫或編製,應當免費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參考資料:「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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