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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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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得合法作學術引用,並註明出處;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均須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2. 2.依前項複製利用,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光碟片或雜誌等,應無償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14條共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時,可以合法作學術引用,但必須註明出處。如果欲將複製的圖像用於其他非申請用途,必須另外以書面方式徵得本館的同意。 參考資料:「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14條 2. 對於按前述規定複製利用的圖像,如用於論文、專著、報告、視聽影帶、光碟片或雜誌等的撰寫或編製,應當免費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參考資料:「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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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得合法作學術引用,並註明出處;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均須另以書面,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