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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 6 條

本館古文書之閱覽,以提供複製本及電子檔為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專案簽請館長可,得提閱原件: 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授權,要求提供查閱者。 二、因公務有查閱需要者。 三、複製本及電子檔不清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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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6條的規定,館內古文書的閱覽原則上是以提供複製本和電子檔為主,但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經過專案簽請並經館長核可,則可以提閱原件: 一、根據法律或依法授權要求提供查閱的情況下。 例如,如果有依法律規定或根據法律授權,要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某份古文書進行查閱的情況,則可以經過專案簽請並經館長核可,提閱原件。 二、因公務需要進行查閱的情況下。 例如,如果某位公務人員因為執行公務需要查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古文書,則在經過專案簽請並經館長核可後,可以提閱原件。 三、複製本和電子檔不清晰的情況下。 例如,如果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某份古文書的複製本或電子檔資料不清晰,無法正確閱覽其內容,那麼經過專案簽請並經館長核可後,可以提閱原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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