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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進入古文書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使用墨汁、墨水、修正液、原子筆等易塗損古文書之工具。 四、抄錄古文書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館網路系統。 六、不得破壞本館提供閱覽之器材設備。 七、不得有其他不符閱覽目的之行為。
  2.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之設備或輔助閱覽器材之使用,經本館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館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3. 如有必要暫離古文書閱覽處所者,應將古文書放置於本館指定處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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