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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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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閱覽古文書,應備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本館申請。閱覽古文書每次以五件為原則,應保持古文書完整,閱畢歸還始得再提出申請。
  2. 2.閱覽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閱覽時不得在古文書原件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二、不得以濕手指翻閱古文書原件。 三、古文書原件需平置桌面,且不得直立、斜放,手肘或物品不得置放在古文書原件之上。 四、不得有其他任意破壞或變更古文書內容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8條,申請閱覽古文書時,需備有相關證明文件,並按照法規向本館進行申請。每次閱覽古文書以五件為原則,且必須保持古文書完整,閱畢後必須歸還才能再次提出申請。在閱覽古文書時有以下禁止行為: 1. 不得在古文書原件上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2. 不得使用濕手指翻閱古文書原件。 3. 古文書原件必須平放於桌面上,不得直立或斜放,手肘或其他物品也不能放在古文書原件上。 4. 不得進行任何其他破壞或變更古文書內容的行為。 舉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有人在閱覽古文書時擅自在古文書原件上做標記或做出修改,則屬於違反第一款禁止行為之破壞古文書完整性的行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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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閱覽古文書,應備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本館申請。閱覽古文書每次以五件為原則,應保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