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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閱覽古文書,應備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本館申請。閱覽古文書每次以五件為原則,應保持古文書完整,閱畢歸還始得再提出申請。
  2. 閱覽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閱覽時不得在古文書原件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二、不得以濕手指翻閱古文書原件。 三、古文書原件需平置桌面,且不得直立、斜放,手肘或物品不得置放在古文書原件之上。 四、不得有其他任意破壞或變更古文書內容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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