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8條,申請閱覽古文書時,需備有相關證明文件,並按照法規向本館進行申請。每次閱覽古文書以五件為原則,且必須保持古文書完整,閱畢後必須歸還才能再次提出申請。在閱覽古文書時有以下禁止行為: 1. 不得在古文書原件上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2. 不得使用濕手指翻閱古文書原件。 3. 古文書原件必須平放於桌面上,不得直立或斜放,手肘或其他物品也不能放在古文書原件上。 4. 不得進行任何其他破壞或變更古文書內容的行為。 舉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有人在閱覽古文書時擅自在古文書原件上做標記或做出修改,則屬於違反第一款禁止行為之破壞古文書完整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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