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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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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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第11條,委員會議的出席、列席以及紀錄人員對於會議內容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外應保守秘密。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這表示委員會議的出席、列席以及紀錄人員對於會議的內容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機密。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會議的內容能夠受到適當的保密措施,保護國家的利益和重要資訊。
- 第四條條文
- 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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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