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10條,當懲戒法院的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到或填寫閱卷聲請書後,應立即將聲請書轉送給承辦書記官。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公務員的懲戒案件需要進行閱卷程序,他在案件中提交了閱卷聲請書。根據第10條的規定,收發室或閱卷室應立即將這份聲請書轉送給承辦書記官,以便進行後續的程序。這樣做可以確保案件的流程順利進行,並使相關人員能夠依照程序完成所需的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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