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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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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10條,當懲戒法院的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到或填寫閱卷聲請書後,應立即將聲請書轉送給承辦書記官。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公務員的懲戒案件需要進行閱卷程序,他在案件中提交了閱卷聲請書。根據第10條的規定,收發室或閱卷室應立即將這份聲請書轉送給承辦書記官,以便進行後續的程序。這樣做可以確保案件的流程順利進行,並使相關人員能夠依照程序完成所需的工作。

  • 懲戒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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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0 條規定:「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