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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有依法不得交閱之情形外,應即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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