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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到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並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另定時間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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