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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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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到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並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另定時間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2 條規定,如果聲請人預定了自己到院閱卷的時間,承辦書記官應根據預定時間通知聲請人進行閱覽,並且將卷宗檢出以備閱卷室的承辦人員去取,並且立即交付。但是如果不能按照預定的時間交付,應該另外定一個時間通知聲請人。

  • 聲請人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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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2 條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到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並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