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到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並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另定時間通知之。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2 條規定,如果聲請人預定了自己到院閱卷的時間,承辦書記官應根據預定時間通知聲請人進行閱覽,並且將卷宗檢出以備閱卷室的承辦人員去取,並且立即交付。但是如果不能按照預定的時間交付,應該另外定一個時間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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