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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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組、室: 一、還原歷史真相組。 二、威權象徵處理組。 三、平復司法不法組。 四、重建社會信任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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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4 條內容是規定了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包括了還原歷史真相組、威權象徵處理組、平復司法不法組、重建社會信任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和主計室。這些不同的組室負責不同的職能,透過這些組室的合作,委員會可以更有效地進行轉型正義相關工作。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於2018年公布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組織條例》,該法條的內容與參考資料有相關性。根據該條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相關職掌,在法規中有明確的規定。這些組織部門的設置是為了推動轉型正義的工作及相關事務的處理。 資料來源: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組織條例》,法務部,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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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