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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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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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以下事項: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主任秘書負責審核文稿並代表委員會做出判斷。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涉及機密和重要文件的事務。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單位之間的事務,並就權責問題進行討論和決策。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主任秘書負責籌辦重要會議,包括相關的準備工作和組織管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還負責處理其他委派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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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