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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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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逐條釋義如下: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 本條款針對總統府及其所屬各機關聘僱的人員給予休假辦法進行規定。 聘僱人員聘用條例: 該條例規定了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的相關規定。聘用人員條例有明確的規定,包括聘用人員的職稱、員額、期限和報酬等應詳細列在預算中,並送交銓敘部登記備查,解除聘用時也是這樣。此外,聘用契約應該記載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等事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與一般的私法勞動契約關係有所不同。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因為公營事業單位進用的聘用人員兼具勞工身分,所以對於聘用人員的任免、獎懲等事項,應受公務員法令的規定,並不受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限制。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 此條款規定了勞動基準法第84條中所稱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範圍,即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進用、派用、聘用、遴用,並在本法第3條所定義之各業從事工作並取得薪資的人員。而這些人員的範圍包括各種公務員人事法令規定的人員,例如各種任用、派用、聘用和遴用等。此外,也包括其他人事法令進用相當於委任職以上的人員,以及根據雇員管理規則進用的雇員,但不包括其他雇員或約雇人員。在行政院的函釋中也有相關的說明。 根據以上解釋,本辦法所指的"聘僱人員"就是指總統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以及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聘僱的人員。例如,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各機關可以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這些人員即屬於本辦法所指的聘僱人員。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民國六十一年修正)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修正至2017年1月11日) 3. 中華民國第十八屆立法院公報:第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討論記錄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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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比照行政院與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