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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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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日扣除報酬。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逾三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超過病假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給之病假、事假、慰勞假及補休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請延長病假,其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期間內為之,並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聘僱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於二月以後到職、復職或再任者,按到職、復職或再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之,尾數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留職停薪後復職者,視為年資銜接,其事假接續核給。
  3. 3.聘僱人員應先請畢依規定核給之慰勞假及補休後,始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其給假應由機關長官綜合考量其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全年上班日數之合理性後,審慎決定。但併入事假日數計算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不適用之。
  4. 4.聘僱人員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第一款:根據這一款,聘僱人員可以因事請事假,每年可得到七日的假期。如果他們的家庭成員需要接種預防針、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要親自照顧時,他們也可以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可得到七日的假期,而這些假期會計算在事假的日數內。 2. 第二款:根據這一款,聘僱人員可以因疾病或安胎需要治療或休養時,可以請病假,每年可得到十四日的假期。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期影響工作時,每個月可以請一天的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不可超過三日,不計入病假的日數內,超過三日的假期則計入病假的日數內。如果有重大傷病無法在短期內治癒,或確實需要安胎時,在按照規定核給的病假、事假和慰勞假請完後,可以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延長的期間從請延長病假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六個月內總共延長的天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3. 第三款:根據這一款,因結婚可以得到十四日的婚假,需要在結婚的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完。但是如果因特殊原因經機關長官核准,可以在一年內完成。 4. 第四款:根據這一款,因懷孕的聘僱人員,在分娩前可以請八日的產前假,可以分次申請,但不能保留到分娩後;分娩後可以請四十二日的產假;懷孕超過二十週流產的聘僱人員可以請四十二日的流產假;懷孕超過十二週但不滿二十週流產的聘僱人員可以請二十一日的流產假;懷孕不滿十二週流產的聘僱人員可以請十四日的流產假。產假或流產假必須一次請完。已經請完產前假的聘僱人員,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在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的產假,最長可以請十二日,沒有限制一次請完;流產的聘僱人員,流產假要扣除已請的產假天數。 5. 第五款:根據這一款,因配偶懷孕產檢或分娩,或配偶滿二十週以上流產的聘僱人員可以請陪產檢和陪產假,一共可以請七日,可以分次申請。陪產檢要在配偶懷孕期間請完;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完。 6. 第六款:根據這一款,因父母、配偶死亡的聘僱人員可以請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死亡的聘僱人員可以請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配偶的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聘僱人員可以請喪假三日。除繼父母、配偶的繼父母之外,只有在聘僱人員或配偶在成年前由該繼父母扶養或在該繼父母死亡前與之共同居住的情況下,才可以請當該繼父母死亡時的喪假。喪假要在死亡的那一天起算,百天內請完。 7. 第七款:根據這一款,如果聘僱人員需要捐贈骨髓或器官,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給予假期。 2. 第二款:這一款規定了根據聘僱月數比率計算給假的方式,服務未滿一年的聘僱人員,按照比率計算後如果不到半日,則以半日計,超過半日但不滿一日的,以一日計。 3. 第三款:根據這一款,如果請假超過上述規定的日數,就會按照每天扣除報酬。 4. 第四款:根據這一款,聘僱人員根據前述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產假、流產假、陪產檢和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期,機關不得拒絕並且不得對其評核或進行其他不利的處分。 參考資料: -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1月17日。來源:行政院公報第14837號

  • 名詞
  • 名詞
  • 報酬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慰勞假名詞
  • 期間名詞
  • 擬制血親名詞
  • 復職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1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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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