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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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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
  2. 2.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於次年一月以其計至到職當年年終之慰勞假年資,依前項所定慰勞假日數,到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給慰勞假,其尾數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七日按上開比例計算之。第三年一月起,以其慰勞假年資依前項規定給假。
  3. 3.聘僱人員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4. 4.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視為放棄。
  5. 5.聘僱人員休慰勞假得酌予補助。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且未依前項規定保留者,得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規定了聘僱人員的慰勞假日數和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內容,聘僱人員在不同的工作年資下有不同的慰勞假日數。比如,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予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予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予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予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予慰勞假三十日。 該條第2項規定了初聘僱人員的慰勞假計算方式。如果初次聘僱人員在二月之後到職,他們可以按照在職月數比率,在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從第三年一月起,則按照前項規定給予慰勞假。 該條第3項規定了聘僱人員應休畢慰勞假日數的規定。他們應該在當年度全部休完,未休畢的視為放棄。 該條第4項規定了年資銜接的情況下的慰勞假規定。如果聘僱人員的年資銜接,超過應休畢日數以外的慰勞假,且經用人機關核准,可以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如果在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則視為放棄。 該條第5項規定了聘僱人員休慰勞假可以酌予補助的規定。如果慰勞假日數以外的休假確因公務需要無法休畢且未依規定保留,可以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URL: https://www.president.gov.tw/UploadedFiles/ffc1c1cb-025c-4857-9988-8ee878d2ab1e.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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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規定:「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